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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大田:三男子运送他人偷越国境获刑罚

  中国法院网讯(黄慧)明知他人企图偷越国境仍予以运送,险些酿成大祸。近日,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对一起运送他人偷越国境案作出一审宣...

  中国法院网讯(黄慧)明知他人企图偷越国境仍予以运送,险些酿成大祸。近日,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对一起运送他人偷越国境案作出一审宣判,依法判处陈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李某、胡某免予刑事处罚。

  2020年6月某天,陈某受人委托将几个“小鬼”送至云南省昆明市交给当地的接头人员,欲将该几个“小鬼”从云南省边境偷渡至缅甸境内,并收取了10000元费用。后陈某联系了李某、胡某,让其二人帮忙运送上述“小鬼”至昆明市。李某、胡某在明知所运送的人员系企图从昆明市偷越出境,仍于当月28日晚与陈某交接,后驾驶汽车将三名未成年人运送至云南省昆明市,于6月30日凌晨交给当地的接头人员(未到案)后离开,并先后收取了8700元费用。

  6月30日上午,李某、胡某接到公安民警电话后得知其中一名未成年人的家属已报警后,遂电话联系昆明当地的接头人员,积极劝返三名未成年人,后三人被送至派出所附近下车报警求助,并被家人接回大田县。

  大田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某、李某、胡某明知他人企图偷越国境仍予以运送,均构成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此外,陈某在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的过程中,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李某、胡某在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的过程中,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是犯罪中止,且没有造成损害,依法应当免除处罚。综合考虑陈某、李某、胡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遂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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