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万军文 王海波)日前,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职务侵占案。被告人吴某犯职务侵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责令被告人吴某退赔被害单位某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220345元。
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被告人吴某入职某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区营销部,至2018年7月1日任营销副经理,负责管理门店日常营销物料对接、线上市场调研与分析等工作,直至2020年7月离职。在任职期间。被告人吴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篡改收据金额、重复开收据向公司报销的手段,将公司资金220345元非法占为已有,用于自己的交通事故赔偿款、归还信用卡透支款、生活消费等。
2020年10月27日,被告人吴某被抓获归案。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吴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公司财物人民币22034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被告人吴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从宽处罚。被告人吴某侵占公司财物人民币220345元,具有酌情从重处罚情节。为保护公司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