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万明之 王海波)日前,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贩卖毒品案。被告人胡某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经审理查明,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被告人胡某在南昌县贩卖可待因口服液给刘某、胡某新共计31次,并通过微信收取毒资150元到1080元不等。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2019年12月,被告人胡某贩卖可待因口服液给胡某新2次,贩卖给刘某2次。2020年1月,被告人胡某贩卖可待因口服液给胡某新5次,贩卖给刘某9次。2020年2月,被告人胡某贩卖可待因口服液给1次,贩卖给刘某4次。2020年4月,被告人胡某贩卖可待因口服液给胡某新1次,贩卖给刘某3次。2020年5月,被告人胡某贩卖可待因口服液刘某4次。2020年7月2日,被告人胡某被抓获归案。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胡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贩卖毒品可待因31次,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胡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为维护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保障公民身心健康,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