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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抚顺残疾按摩师反杀案二审维持原判,被告获刑四年

  9月10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抚顺残疾按摩师于海义故意伤害一案进行二审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8年9月18日2时7分许,被...

  9月10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抚顺残疾按摩师于海义故意伤害一案进行二审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8年9月18日2时7分许,被害人吕某酒后来到某足疗休闲馆持手机在门外敲门。被告人于海义在足疗休闲馆一楼足疗室的足疗床上休息,被敲门声叫醒。被害人吕某在店外敲门称要进店足疗,于海义未给其开门。吕某在门外推拽上锁的大门,欲进入店内,于海义返回足疗室取出折叠尖刀返回,并在客厅门口掰开折叠尖刀。此时被害人推拽开大门,通过门厅并扒开门厅与客厅间的屏风,于海义持折叠尖刀刺中吕某腹部一刀,致其倒地。在二楼休息的丛某某、王某某听到声音来到一楼并拨打120及110,后于海义随120救护车将吕某送至抚顺市矿务局医院,并于医院内逃离,被害人吕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2019年11月15日,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公开审理,2020年11月18日上午,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于海义故意伤害一案公开宣判。被告人于海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于海义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35000元。随后,被告人于海义提出上诉。

  2021年7月20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二次审理。9月10日对二审进行公开宣判: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附带民事判决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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