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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约车司机遭遇交通事故如何主张停运损失

  目前,乘坐网约车已成为公众出行的交通方式之一,网约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车辆受损无法营运,停运期间司机如何主张自己的停运损失?需要...

  目前,乘坐网约车已成为公众出行的交通方式之一,网约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车辆受损无法营运,停运期间司机如何主张自己的停运损失?需要提交哪些证据材料?赔付标准是什么?近日,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四庭庭长、员额法官黄灿对此进行了解答。

  网约车所有者为司机本人,可直接主张停运损失

  2021年12月3日,魏先生驾驶客车途经杭州市余杭区某路段时,因未按交通规定让行,与柳先生驾驶的小轿车相撞,双方车辆均有一定损坏。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魏先生负事故全部责任,柳先生无责任。

  本案中,柳先生驾驶的小轿车登记所有人是其本人,并取得了运管部门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后经保险公司定损,由甲公司维修并出具维修证明,写明该小轿车的维修时间自2021年12月4日至2021年12月23日。柳先生与魏先生就停运损失协商未果,诉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本次交通事故,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提供的有效证据,魏先生负事故全部责任,柳先生无责任。关于事故赔偿,柳先生所有的该小轿车为网约车,属于营运车辆,魏先生驾驶客车实施侵权行为导致该网约车受损维修并停运。

  审理此案的法官黄灿解释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之规定,营运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相关权利人主张停运损失的,侵权人应当予以赔偿。故魏先生应赔偿柳先生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今年4月11日,余杭区人民法院判决认为,根据柳先生提交的有效证据所载明的停驶时间及相关行业习惯等因素,酌情综合认定柳先生因交通事故致停运损失为400元/天×19天=7600元。

  网约车使用者需提交“车主转让诉权”证明

  2021年9月23日,李先生驾驶红色轿车行驶至余杭区某路段右转弯时,与其右侧直行的赵先生驾驶的白色轿车发生刮擦,白色轿车再与由徐先生驾驶的停在路边的黑色轿车发生碰撞,造成黑色轿车损坏。经公安交警认定,李先生负事故主要责任,赵先生负事故次要责任,徐先生无责任。

  本案中,徐先生驾驶的黑色轿车登记所有人为乙公司,并取得运管部门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事故发生后,该黑色轿车经保险公司定损,并由丙公司维修。维修完毕后,丙公司出具维修时长证明,证明黑色轿车的维修时间自2021年9月23日至2021年11月10日。徐先生与李先生、赵先生就停运损失协商未果,诉至余杭区人民法院。

  今年3月初,法院立案人员告诉徐先生,虽然他是轿车的实际使用者,但由于他并非该车辆的实际所有人,因此只有提交“车主转让该停运损失诉讼权利”的书面材料,才能够成为主张停运损失的适格主体。此外,立案人员还告知徐先生主张停运损失所需的其他材料。于是,徐先生前往乙公司开具《权益转让书》,载明乙公司将黑色轿车因本次事故所造成的停运损失索赔权利及其他相关权益全部转让给该车实际使用人徐先生。

  法院审理认为,乙公司所有的黑色轿车为网约车,属于营运车辆,李先生、赵先生作为车辆驾驶员实施了侵权行为,导致黑色轿车受损维修并停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三)项规定,李先生、赵先生应赔偿乙公司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今年4月6日,余杭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根据徐先生提交的有效证据所载明的停驶时间及相关行业习惯等,酌情综合认定徐先生因交通事故致停运损失为400元/天×49天=19600元,该损失按照主次责任比例,由李先生承担70%即13720元,由赵先生承担30%即5880元。

  主张停运损失提交证明材料不同

  主张停运损失系法律赋予网约车司机所享有的合法权利。但网约车司机是车主本人或网约车司机非车主本人时,其在主张停运损失时提交的证明材料不同。

  黄灿解释说,如被侵权车辆的驾驶员与车主系同一人时,驾驶员起诉仅需提供车辆行驶证即可;如非同一人,驾驶员起诉需提供“车主转让主张停运损失权利”的书面材料,或驾驶员向车主租赁案涉车辆的租赁合同(如驾驶员手中的车辆租赁合同并非直接与车主签订,还需提供中间租赁公司与车主之间的车辆租赁合同),便于确认提起诉讼的原告是否系主张停运损失的适格主体。

  同时,运管部门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约车驾驶员证》便于确认被侵权车辆是否系从事经营性活动车辆、驾驶员是否具有网约车驾驶资格。而维修机构出具的“车辆维修时长证明”,则方便确认事故发生后被侵权车辆的停运时长。

  另外,事故发生前的“网约车经营流水明细”可以确认被侵权车辆在事故发生前的经营收入情况;《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便于审核事故发生后侵权人与被侵权人的责任比例。(□本社记者 汤瑜 通讯员 梁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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