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父亲甘某生前与母亲莫某共同拥有房屋一套,2006年莫某病逝,2010年甘某病逝,莫某的遗产和甘某的遗产一直没有分割。直到2014年二儿子甘某义拿出父亲甘某生前2010年6月的代书遗嘱出来,遗嘱上说将甘某与莫某所共同拥有的房屋由甘某义继承。大哥甘某德得知情况后,认为父亲甘某的代书遗嘱形式不合法,遗嘱处分母亲莫某的遗产,且遗嘱未保留残疾人甘某华(女儿)的遗产份额,因与被告甘某义协商不下后起诉法院,要求法院确认甘某2010年6月的遗嘱无效,并确认该房屋按照法定继承分配。另查明,甘某华为二级残疾人无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依靠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费而生活。
【分歧】
第一种观点认为,甘某的遗嘱属于无效遗嘱,依法应当确认无效,甘某与莫某遗留下来的房屋应当按照法定继承的方式分割遗产。
第二种观点认为,甘某的遗嘱处分了他人的遗产和未保留无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甘某华的继承份额,这部分为无效遗嘱,其他的为有效遗嘱。
【评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
首先,甘某的遗嘱不能全部认定为无效,只能认定部分为无效遗嘱,甘某的遗嘱处分了他人的遗产不合法和未保留无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干某华的遗产份额,这部分遗嘱是无效的。但不能认定整个遗嘱为无效遗嘱。因此,该遗嘱仍然属于有效遗嘱。
我国法律规定,继承人有权要求继承自己的继承份额。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嘱办理。莫某先于甘某去世没有遗嘱,莫某的遗产应按照法定继承处理,其遗产应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暨甘某、甘某义、甘某德与甘某华共同分配,该房屋的1/2的遗产,每人所占份额为1/8,所以甘某生前的合法财产是该房屋的1/2加1/8,总共为5/8。
甘某虽然立有遗嘱,但其遗嘱内容是由甘某义一人继承整栋房屋,超出甘某本人的财产,处分其他继承人的遗产份额,这部分遗嘱是无效的。甘某华为二级残疾人属无劳动能力人,其又没有生活来源,甘某未按照法律规定为其保留部分遗产的,这部分遗嘱形式是不合法的。故最后应当判决甘某生前2011年6月所立遗嘱处分超出个人合法财产的部分及未保留无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甘某华的继承份额的部分为无效遗嘱,其余部分遗嘱属于有效遗嘱。
(作者单位:广西南丹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