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3年1月11日22时30分许,赵某酒后在某县宾馆门口乘坐被害人陈某所开出租车,称其前往火车站。陈某开车沿广场路往东行驶至某KTV门口时,赵某欲向陈某索取财物,便用随身携带的折叠匕首指向陈某,在争执中将陈某脸部划伤达6cm。后陈某趁赵某不备,在广场路路口打开车门逃离。赵某随后驾驶陈某的出租车逃离现场,途中将道路防护栏撞坏,又撞至路边广告牌时该车停下。经检测,赵某静脉血检出乙醇含量为191.5mg/100ml。经鉴定,陈某的伤情属轻伤。
【分歧】
对赵某如何定性,合议庭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赵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和危险驾驶罪两罪,但因其危险驾驶罪是因其抢劫行为才得以驾车,所以只定抢劫罪一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赵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与危险驾驶罪两罪,侵犯了不同的法益,两罪数罪并罚。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首先,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或者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具体到本案,赵某欲向陈某索取财物,并用随身携带的折叠匕首将陈某脸划伤达6cm。经鉴定,陈某的伤情属轻伤。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非法劫取他人财物,并致人轻伤,其行为已经构成抢劫罪。
其次,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具体到本案,赵某驾驶车辆逃离现场,途中将道路防护栏撞坏,又撞至路边广告牌时该车停下。经检测,赵某静脉血检出乙醇含量为191.5mg/100ml(>80 mg/100ml)。赵某无视国家法律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
综上所述,赵某先后实施的两个行为:一是持刀抢劫致人轻伤,二是醉酒驾驶的行为,赵某是基于不同的犯意而实施的犯罪行为,赵某为向陈某索取财物用匕首划伤陈某,陈某逃车后,赵某明知自己喝醉酒驾驶机动车是违反交通法规的,仍驾驶陈某的出租车,并将道路防护栏撞坏,又撞至路边广告牌,赵某的这二个行为是相互独立的,侵犯了两个不同的法益,后者是在前者实施完毕后予以实施的,不能够认定为是前一行为的延续,所以危险驾驶罪不能被抢劫罪所吸收,赵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和危险驾驶罪,二罪应并罚。
(作者单位:江西省乐安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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