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蓝某,男,1969年8月出生。已过不惑之年的蓝某游手好闲,整日无所事事,且有酗酒的习惯,醉酒后更是经常发酒疯,其父对此十分不满。
2013年9月的一天晚上,蓝某酒醉后想起平日里父亲责骂自己“不干活、到处去玩”,心中十分不悦,为了出气,从家中厨房取了一把菜刀,持刀冲进父亲的房内,趁其睡着之际,猛砍头部数刀。出于本能,蓝某的父亲用手臂抵挡,其手部亦被砍数刀。父亲的惊醒与抵抗并未能阻止疯狂的蓝某,他继续朝父亲猛砍,直到发现父亲已经没动弹,以为父亲已经死亡,才停止了犯罪行为。事后,蓝某并没有逃离犯罪现场。
经医院诊断,蓝某父亲的伤势为:(一)头部多处刀砍伤;(二)右额颞顶骨粉碎性骨折并颅内积气;(三)左手拇指完全离断伤;(四)左尺骨开放性骨折;(五)右前臂刀砍伤;(六)右手第4、5掌骨开放性骨折;(七)右手第3、4、5指指伸肌腱断裂。经法鉴定,蓝某父亲系重伤。
【分歧】
第一种观点认为,蓝某酒醉致其父重伤属于故意伤害罪
第二种观点认为,蓝某酒醉致其父重伤属于故意杀人罪
【评析】
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罪的区别,主要在于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的主观目的。在司法实践中,要认定行为人的故意内容是伤害还是杀人,应遵循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查明案件的全部事实,从行为人与被害人的关系,案件的起因、过程、结果、作案的手段、使用的工具、打击的部位、强度、作案的时间、地点、环境条件、行为人作案前后的表现等方面入手,进行综合分析和判断。
本案中,蓝某酒后作案是影响法官分析其主观心理的关键因素,在其意识不清醒的情况下,如何分析其犯罪的主观目的?这里我们结合蓝某的作案动机、时间、手段和结果来看,蓝某因不服其父日常管教,酒后萌发了报复父亲的念头;案发时正值深夜,父亲已经熟睡,此时的父亲几乎是没有任何防备的;蓝某手持其事先到厨房墙上索取的菜刀朝父亲的头部连砍数刀,显然有预谋的寻找了作案工具并直接朝父亲身体的要害部位下手;蓝某行凶期间父亲曾极力反抗,但其犯罪行为一直持续到父亲没有动静,直至以为父亲已经死亡,蓝某才停止犯罪行为;本案的犯罪结果为被害人蓝某的父亲重伤,没有发生死亡的后果。综合全案的案情,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本案不宜认定蓝某的行为为故意伤害,应认定为故意杀人未遂更为妥当。
(作者单位:广西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