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王某冒充高官行骗,李某为其秘书,相信其高官身份。张某为李某的同乡,商人。张某得知李某有高官的关系,让李某托王某帮忙办事,李某与王某商量后向张某索要300万元办事费用,张某将300万元打入李某的账户,李某在将300万元给王某前,灵机一动,并未说张某已经将300万打入其账户,而是问王某说可不可以再少点,王某为了尽快将钱骗到手,就说最少200万,然后李某将200万元给了王某,自己留了100万元用于挥霍。
【分歧】
关于本案中李某将100万私吞的行为如何定性,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李某构成侵占罪,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张某交给自己的300万疏通款中的100万变为自己所有,构成侵占罪。
第二种观点认为李某构成诈骗罪,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侵吞张某交给自己的疏通款,构成诈骗罪。
【管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即李某的行为构成侵占罪。理由如下: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诈骗罪需要几个要素:1、行为人采用了欺诈的手段;2、受害人发生了错误的认识;3、受害人基于错误的认识而实施了处分财产的行为;4、行为人获取财务或者财产性利益,且数额较大。其中第3点中的处分财产行为便是实质性行为,处分行为做具体解释是受害人对财产做出处分而失去占有的行为。这里需要把握两点:一是受害人做出处分行为是意在失去占有的行为。二是受害人失去占有的财物又经过了受害人的处分。
本案中,对于李某侵吞的100万元,并不是李某采用了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张某基于错误的认识而进行的处分,故不能认定为诈骗罪,而应认定为侵占罪。
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所谓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即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是指通过他人委托或依照契约或有关规定而为他人收藏、管理的财物。本案中,张某让李某代为疏通关系,交给其300万元,可以视为张某委托李某代为管理财物,并将该财物转交给王某,李某在中途“灵机一动”侵吞100万,具有非法占为己有、拒不交还的性质,符合侵占罪的客观要件,应认定为侵占罪为宜。
(作者单位:江西省乐安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