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1年5月李某因生意需要资金周转,遂通过朋友介绍向王某借款20万元并约定月利率1.5%,按月支付利息,借期一年。后来李某因做生意有亏损,在借款到期时只给付了王某半年的利息,经王某多次催款,李某也未偿还。无奈,2013年8月,王某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返还本金及到起诉时的利息。一审法院判决支持了李某的诉讼请求。但是李某对利息部分存在异议,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维持了原判,驳回上诉。王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分歧】
本案中,王某向法院申请执行时,应该以一审判决书为依据还是二审判决书为依据?对此存在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二审判决既然维持了原判,说明原判决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该发生法律效力,且二审判决并没有执行内容,执行依据应该是一审判决书。一个案件只能有一个生效的判决结果,当事人提出上诉,一审判决效力待定。二审维持原判,一审判决生效。执行依据应当有给付内容。
第二种观点种认为,一审判决书因为当事人的上诉并未发生法律效力,执行依据应该是二审法院的终审判决。一个案件不可能有两个生效的判决,有的情况下,即使二审维持原判,但在事实认定等问题上与一审不尽相同,而结果仍是维持原判,如执行一审判决会出现与执行二审判决不同的处理结果,并且二审维持原判中对上诉案件受理费的确定和负担无法执行。
第三种观点认为,一、二审判决共同构成执行依据,是执行依据不可分割的有机组成部分,理由是:二审维持原判判决是一审判决生效的合法性依据,而生效的一审判决,其主文给付内容的确定性、唯一性是可依执行的具体根据。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维持原判是指,二审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适应法律、判处结果的认同,其实质是作出了“同意一审判决”的实体判决,判决主文与一审相同,只不过简略地表述为了“原判”。同时,对上诉案件受理费的确定和负担作出判决。
一个案件经过一审作出判决,又经过二审判决“维持原判”,就出现两个判决书。那么,二审判决书和被维持了的一审判决书,哪个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呢?显而易见,二审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5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以及依法不准上诉或者超过上诉期没有上诉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其第175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这就是说除最高人民法院外,其他级别的人民法院一审作出的判决(特别程序除外)以及可以上诉的裁定一经上诉即不具有法律效力,二审后作出的判决、裁定,根据两审终审制原则,它是终审判决、裁定,当然具有法律效力。
那么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书无疑在宣判、送达后,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书,它并不是对原判决效力的一种证明,只是对原判决中程序和实体处理的认同。同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五条和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民事判决书和裁定书的效力并不是由上一级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裁定来确定的,因此第一种观点是错误的。只要在上诉期间当事人并未上诉,则一审判决就会生效,二审维持原判并不是一审法院判决生效的法定条件。所以,一审判决被上诉后,经二审判决“维持原判”,生效判决书是二审判决书,并非是一审判决书。再者,一旦当事人提出上诉,一审判决即不能生效;二审作出判决后,尽管是维持一审的判决,但二审毕竟是终审的判决,如果说,生效判决是一审判决的话,那么二审的判决呢?二审也是生效的判决啊,一个案子不可能有两个生效的判决。那么只能是二审法院的判决为生效的判决,既然是生效的判决,就是执行的依据。况且,有的情况下,即使二审维持原判,但与一审也不尽相同,比如对事实的认定上,二审作出与一审不同的认定,但结果仍然是维持一审判决,如执行一审判决会出现与执行二审判决不同的处理结果。
因此,本案在立案时,二审维持原判的判决作为执行依据,同时,要求王某提交原审的判决书,以便执行法官在执行中确定“维持原判”中“原判”的内容。
(作者单位: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