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2年7月10日,杨某与邬某某签订一份《租赁协议》,杨某将座落在丰城市解放南路的门面租赁给邬某某,双方约定:租期为6年,年租金为30万元,每半年支付1次,逾期付款按每日2%的标准支付滞纳金,违约方另行赔偿对方6万元损失;另约定,若邬某某将店面转租给他人经营,必须征得杨某同意,否则转租无效。2012年7月19日,邬某某未经杨某同意将店面经营权转让给了姚某某,此后邬某某便停止向杨某交付租金。
2013年3月20日,杨某以邬某某违约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租赁协议》,并要求邬某某支付到期未付租金30万元,滞纳金3.36万元,违约金6万元,合计39.36万元。
【分歧】
本案杨某是否可同时向邬某某主张滞纳金和违约金?存在两种观点:
第一种意见认为,可以。约定滞纳金和违约金是双方意思真实表示,且没有违反法律规定。
第二种意见认为,不能。滞纳金为行政法律概念,违约金为民事法律概念。杨某与邬某某签订《租赁协议》属民事行为,故杨某只能向邬某某主张违约金,而不能主张滞纳金。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为:
1、滞纳金和违约金存在重要区别,他们分别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滞纳金属行政法律体系中的概念,是因行政管理相对人违反法律规定的缴费义务(如税费、工商管理费等),由国家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向行政管理相对人采取的一种惩罚性措施,具有国家强制性,发生在不平等的行政关系主体之间;违约金属民事法律体系中的概念,是因违反合同约定、向对方支付的具有赔偿性的金钱给付义务,发生在平等民事关系主体之间。
2、违约金就是损失赔偿。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当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一方违反合同时,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对于违反合同而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由此看出,违约金就是给对方所造成的损失赔偿,违约金的数额相当于另一方所受的损失,可以约定具体数额,也可以约定计算方法。
(作者单位: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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