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李某坐火车外出旅游,与邻座的男子熊某聊天得知是老乡且目的地相同而倍感亲切约定一起游玩。旅行中途,熊某要上卫生间,便让李某照看下自己放在行李架上的包,李某表示同意。熊某外出期间,李某将熊某的包取下并打开,发现里面有数码相机(经鉴定,价值7600元),遂将相机藏于自己的包裹里。熊某回来后,发现相机不见了,便问李某看到自己的相机没,李某说不知道。熊某遂报警,后在李某的背包中找到被盗相机。
【分歧】
对于李某私自占有熊某相机的行为的定性,主要有以下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虽然李某应熊某的请求帮其照看包,但是熊某并没有将包内的财物交李某照看的意思。李某私自占有熊某包内的相机的行为实际上构成盗窃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某的行为应当构成侵占罪。李某应熊某的请求帮其照看包,实际上李某取走包内的财物属于侵占的行为,故应当构成侵占罪。
【评析】
侵占罪,是指将代为保管的他人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行为。结合本案,李某的行为构成侵占罪的一个显著特征是李某应当对私自占有的相机享有合法的保管权。因此,李某对于熊某的相机是否享有合法的保管权的处理本案的一个关键点。
在刑法理论上,侵占罪和盗窃罪的一个明显的区别是对于被害人的财物行为人是否有合法占有的前提。对于事先有合法占有权,后来又私自占有被害人财物的行为应当认为构成侵占罪。但是如何行为人事先对于被害人财物并没有合法的占有权事后对被害人的财物进行私自占有且拒不交出的兴起应当构成盗窃罪。因此,联系本案,李某对于熊某的相机是否有事先上的合法占有权是处理本案的关键。
笔者认为,李某和熊某是在火车上认识,他们由于相识的时间比较短,在感情上却没有建立比较深刻的友谊。在旅途中途,熊某请求李某在其上卫生间期间帮忙照看其包,且在客观上也没有和李某说明包内有何财物。因此,我们应当对其一分为二的看待。首先,熊某请求李某照看的是整个包内的财物,应当把其看待为一个整体;其次,包内的财物由于熊某并没有特殊的说明,故应当把其里面的财物看待成为一个个独立的整体。故,在此案中,我们应当理解为熊某请求李某照看的是整个包,但是对于包内财物熊某并没有请求李某照看的意思。因此,李某隐藏占有熊某包内相机的行为应当被理解为盗窃熊某相机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综上,笔者认为李某的行为应当构成盗窃罪。
(作者单位: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