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3年2月21日,游某(62岁,重症高血压患者)与宋某是某小区同住一单元的邻居。因宋某将杂物堆放在楼道内影响游某通行,于是双方发生激烈争吵,造成游某高血压病发作,当即倒地不省人事,随后,立即送往医院抢救,在送往医院途中死亡。
经司法技术鉴定,游某死于脑梗阻。5月3日,游某儿子将宋某诉至法院,要求宋某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误工费等共计人民币41700元。
【分歧】
宋某是否应当为游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在这问题上存在三种观点:
第一种意见认为, 游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自己患有高血压,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可能因吵架带来心情激动从而引发高血压病发作危及生命安全,但游某自己没有尽到注意义务,故死亡之责由自己承担。
第二种意见认为,宋某应承担主赔偿责任。游某虽患有重度高血压病,如果宋某不与游某争吵,当时就不会有游某死亡结果发生,宋某存在重大过错,应当负主要赔偿责任。
第三种意见认为,死者游某自己承担主要责任,宋某承担次要责任。游某的死亡与宋某的争吵行为虽然存在因果关系,但游某本身患有重度高血压症,这是导致其因死亡的根本原因,宋某的争吵行为只是引发游某高血压病发作的一个诱因,从责任大小比例,宋某的责任明显小于死者游某本人。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理由为:
1、游某死亡与宋某的争吵存在因果关系。从医学角度说,引起高血压病发作的诱因很多,其中精神受到刺激、情绪激动、剧烈运动等是容易引起高血压病发作的重要因素。宋某与游某争吵,客观上可以达到让游某精神受到刺激的效果,可见宋某的争吵行为是游某高血压病发作的重要诱因,与游某死亡结果发生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
2、责任大小比较。从游某死亡原因分析,造成游某死亡的根本原因是其本身患有重度高血压症,宋某的争吵行为只是游某高血压病发作的一个诱因,但两者之间不存在必然的联系,从责任大小比较,死者游某本人的责任显然大于宋某的责任。
3、宋某可依法减轻赔偿责任。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之规定,死者游某明知自己属重度高血压症患者,在与人争吵时情绪过于激动而不能自控,对自己死亡结果的发生存在过失,因而可依法减轻宋某的赔偿责任。
(作者单位: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