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暴力袭警?暴力袭警是指用暴力手段对正在执行警务的人民警察或辅警进行突然人身攻击,阻碍人民警察调查取证等行为。在现实生活中,人民警察在依法履职、行政执法过程有时会遇到犯罪分子暴力侵害、打击报复,更严重的是出现预谋聚众袭警,这不仅损害人民警察的健康权、生命权,更是践踏法律的权威、破坏国家正常行政管理。下面通过两个例子,看看暴力袭警需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刑事责任: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案例:
2018年2月11日23时许,广西桂平市木根派出所的民警来到木根镇山表村坟雨屯一小卖店查处赌博违法活动,当场传唤了两名涉嫌赌博的违法人员。在公安民警将涉嫌违法的两名人员带离现场的时候,遭到在场的被告人韦某、容某、容某1、韦某1共四人的阻止。四名被告人大喊出警的公安人员是假警察,扬言不放走被传唤的涉嫌赌博人员的话,不让民警离开并要打砸执法车辆。随后,四名被告人开始围堵执法车辆,用石头打砸车辆,抢走执法车辆的钥匙,造成公安民警无法继续执法,警员柒某鼻子受伤(经鉴定为轻伤二级),车辆损毁(价值为人民币505元)的结果。后来直至增援警力赶到,执法人员和执法车辆才能离开现场。
法院认为,被告人韦某、容某、容某1、韦某1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四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韦某、容某、容某1、韦某1犯妨害公务罪的罪名成立。四被告人的行为属暴力袭警,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韦某、容某、容某1、韦某1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法院最终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韦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被告人容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被告人容某1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被告人韦某1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行政责任: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案例:
2019年4月11日凌晨,一名疑似酒驾的司机为了逃避公安机关的检查,驾车冲撞警车逃离现场,导致广西来宾市公安局城警支队一名辅警受伤,一辆警车严重受损。经过3小时的连续追捕,肇事者卢某被警方抓获。
法网恢恢,在大量的证据面前,卢某只好承认了自己酒后驾车并冲撞警车和警察的事实。最终,公安机关依法对嫌疑人卢某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案例来源广西公安厅官网)
最新法规:
2020年1月10日,为切实维护国家法律尊严,维护民警执法权威,保障民警人身安全,依法惩治袭警违法犯罪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共同研究决定,制定《关于依法惩治袭警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这对袭警犯罪的罪名适用、从重处罚暴力袭警的具体标准等作了明确、细化的规定。其部分内容如下:
“一、对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民警实施下列行为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规定的“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应当以妨害公务罪定罪从重处罚:
1.实施撕咬、踢打、抱摔、投掷等,对民警人身进行攻击的;
2.实施打砸、毁坏、抢夺民警正在使用的警用车辆、警械等警用装备,对民警人身进行攻击的;
对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民警虽未实施暴力袭击,但以实施暴力相威胁,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醉酒的人实施袭警犯罪行为,应当负刑事责任。
教唆、煽动他人实施袭警犯罪行为或者为他人实施袭警犯罪行为提供工具、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对袭警情节轻微或者辱骂民警,尚不构成犯罪,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依法从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二、实施暴力袭警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第一条规定的基础上酌情从重处罚:
1.使用凶器或者危险物品袭警、驾驶机动车袭警的;
2.造成民警轻微伤或者警用装备严重毁损的;
3.妨害民警依法执行职务,造成他人伤亡、公私财产损失或者造成犯罪嫌疑人脱逃、毁灭证据等严重后果的;
4.造成多人围观、交通堵塞等恶劣社会影响的;
5.纠集多人袭警或者袭击民警二人以上的;
6.曾因袭警受过处罚,再次袭警的;
7.实施其他严重袭警行为的。
实施上述行为,构成犯罪的,一般不得适用缓刑。”
“三、驾车冲撞、碾轧、拖拽、剐蹭民警,或者挤别、碰撞正在执行职务的警用车辆,危害公共安全或者民警生命、健康安全,符合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酌情从重处罚。
暴力袭警,致使民警重伤、死亡,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应当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酌情从重处罚。”
“四、抢劫、抢夺民警枪支,符合刑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以抢劫枪支罪、抢夺枪支罪定罪。”
“五、民警在非工作时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等法律履行职责的,应当视为执行职务。”
“六、在民警非执行职务期间,因其职务行为对其实施暴力袭击、拦截、恐吓等行为,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等规定的,应当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寻衅滋事罪等定罪,并根据袭警的具体情节酌情从重处罚。”
笔者认为,在遇到公安民警现场执法或盘查检查时,要积极配合,如果对于公安民警执法有任何异议,认为公安民警在执法过程中存在失误或是违法违纪行为,可以保留证据,通过正当合法渠道反映诉求,以正当的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最为重要的是不能采用过激违法方法,更不能对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施以暴力,践踏法律。我们每个人都要学法、知法、守法、用法,为建设和谐、稳定、平安社会贡献力量。
作者单位:广西灵川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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