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3年10月9日,甲物业服务公司以李某、蓝某未按物业服务合同缴纳物业费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两人付清2018年4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共63个月的物业费。该涉案房屋登记在李某名下,但房屋系蓝某购买,并实际占有使用。蓝某称,其未与甲物业服务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且全家人长期在外务工、居住生活,未在涉案房屋居住未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不同意缴纳物业费。
法院判决:
法庭审理认为,业主委员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人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涉案房屋虽登记在李某名下,但是房屋实际占有使用的所有权人系蓝某,故蓝某才系本案涉案房屋的业主。甲物业服务公司系蓝某涉案房屋所在小区业主委员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人,双方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即蓝某具有法律约束力。甲物业服务公司及蓝某应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关义务。故甲物业服务公司已按合同约定提供相应的物业管理服务,蓝某虽长期未在涉案房屋居住,但未能否定甲物业服务公司已经提供物业服务的事实,其应按合同约定支付相应物业费。
法官说法:
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只要物业服务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了上述物业管理服务,业主就应当向其支付相应物业费,无论业主是否居住房屋,都不能免除其缴纳物业费的义务。
法官在此提醒广大业主,在没有充足证据证实物业服务公司未按照物业合同履行服务责任的,不得以未接受或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物业服务存在瑕疵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业主如认为业务服务公司未按物业服务合同履行服务责任的,应通过法律途径维权,而不是以拖欠物业费的方式应对。否则,业主可能不单要补交物业费还要支付相应违约金,且业主缴纳的物业费是物业服务公司提供服务的保障,业主拒缴物业费最终影响的是自身享受的物业服务质量。
关联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九条“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九百四十四条“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作者单位:广西昭平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