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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身房卷款跑路 学员起诉退还培训费获支持

施某于2021年3月17日与林某经营的健身馆报名,并签订一份《学员入学协议》,学习高级教练班,培训费共计15000元。林某承诺一年时间包拿教练证,拿证后包分配工作和任教兼职等。施某预交了1000元定金,于协议签订当日付清余款14000元。

  近日,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健身房学员状告经营者要求退还培训款的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法院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施某于2021年3月17日与林某经营的健身馆报名,并签订一份《学员入学协议》,学习高级教练班,培训费共计15000元。林某承诺一年时间包拿教练证,拿证后包分配工作和任教兼职等。施某预交了1000元定金,于协议签订当日付清余款14000元。尔后,林某于同年7月份在所有学员不知情的情况下,注销了该健身馆的营业执照,又于同年9月至11月期间以各种理由陆续停课,并于同年11月关闭该健身馆,致使学员无法培训和考证。施某与其他学员遂向公安机关报案,希望林某能退还培训费,但林某以店铺已转让为由拒绝退费。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施某与该健身馆签订的《学员入学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依法有效。施某依约向该健身馆交纳培训费15000元,现该健身馆已无法为其提供培训服务,已构成违约,应退还相应的培训费用。且该健身馆现已注销登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债务,由经营者承担。因此,林某应承担相应还款责任。

  法官说法:消费者在遇到商家“跑路”或者产生其他纠纷时,应当理性维权、依法维权。应当搜集相应证据,如合同、协议、票据,以及记录商家“跑路”及协商过程的照片、视频、聊天记录等。积极与商家协商,若协商退款无果,可以向当地消费者协会、工商管理等组织机构及行政部门反映,在相关部门主持下协商调解。调解不成的,消费者可以依据有效证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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