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案,经审理判决被告人王某、陈某、邹某犯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各判处有期徒...
面对商家“五倍储值首件免单”、赠送优惠的诱惑,消费者选择预交费用。充值取货后,突然被告知店铺撤店,卡内的余额能要回吗?近日,山东省...
被告人李娟,女,汉族,1978年1月16日,无业。2013年8月30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3年9月21日被逮捕。
王发绪系宝鸡市陈仓区慕仪镇第四村村民,在其家门口随意堆放粪堆、柴草等杂物,并采取挖土坑等方法妨碍群众通行。宝鸡市陈仓区慕仪镇第四村村民委员会遂诉至法院。2009年8月12日,陈仓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排除妨碍,恢复村间道路原状。
2012年4月23日,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余民二初字第00011号民事判决,判令被告郭志武、郭明礼共同偿还原告柒启旺借款本金及利息2062500元。判决生效后,郭志武未履行义务,柒启旺遂向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1999年11月18日,原告李某与被告罗山县龙山乡某社区居民委员会某居民小组的居民曾某某登记结婚,婚后其户口迁入被告处,且从2005年起在被告处分有责任田。
原告胡某某(女)与自幼被送养他人的第三人王某系姐妹关系。胡某某2002年起外出务工,一直未与家人联系。王某准备与张某某结婚,但因未到法定结婚年龄,依法不能办理婚姻登记,便携带胡某某的户口簿和由其家人补办的胡某某的身份证等,用胡某某之名到陕县民政局申请办理结婚登记。
2007年,原告余某某与被告罗某离婚,婚生女孩罗某某(2001年12月26日出生)由被告罗某抚养。2011年12月28日,原告向法院诉称,被告长期在外打工,女儿罗某某与祖母和大伯共同生活期间,罗某某经常遭受殴打和辱骂,且罗某某与离异的大伯同住一室,随时可能遭受性侵犯。
原告郑某丽与被告倪某斌于2009年2月11日登记结婚,2010年5月7日生育儿子倪某某。在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被告经常击打一个用白布包裹的篮球,上面写着“我要打死、打死郑某丽”的字句。2011年2月23日,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后被告将原告殴打致轻微伤。
原告李某娥、被告罗某超于1994年1月17日登记结婚,1994年8月7日生育女儿罗某蔚,2002年6月27日生育儿子罗某海。双方婚后感情尚可,自2003年开始因罗某超经常酗酒引起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