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4日,当事人将一面鲜红的绣有“公正高效 为民解困”字样的锦旗,送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立案庭法官赵昕的手中,以表达感...
为节省处废成本,产废单位在未核实第三方资质的情况下,交付危废铝灰;为牟取利益,无处废资质的个人将铝灰从广东省辗转倾倒至湖南省株...
申请人与七被申请人等各方分别于2014年7月16日和2016年9月5日签订《股权转让暨债务处理协议》和《补充协议》。申请人将持有第一被申请人的股权转让于第二至第七被申请人,并对第一被申请人对外的债务一揽子进行处理,包括案涉第一被申请人所欠某某银行的7.5亿元借款,原由申请人提供担保,担保份额为6.64%。
2020年5月11日,申请人(合同乙方,反请求被申请人,下同)湖南某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反请求申请人,合同甲方,下同)四川省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全钢智能爬架专业承包》合同,被申请人将“六盘水市某项目”爬架施工承包给申请人。
2018年5月9日,申请人中标“某某建设项目”。2018年5月20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了《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约定,被申请人将“某某建设项目”发包给申请人施工,合同签约价格为24,161,800.00元。合同“专用条款”第14条“竣工结算”约定:“14.1 竣工结算申请,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的期限: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
正义网泉州8月18日电(通讯员黄墩良 王荣灿)为了蝇头小利,二人将11张银行卡提供给他人使用,案发后,卡内进账超过9300万元,其中包括被诈骗的款项。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检察院提起公诉,近日,法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庄某和张某有期徒刑七个月至一年一个月不等,均并处罚金。
2019年,李某某承包聊城市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建设工程。同年6月,孙某某等10名农民工在此建设工程处作业。2021年2月,施工结束后,双方进行了结算,李某某仅支付了孙某某等10名农民工部分工资。后来,孙某某等人多次催要剩余工资,而李某某却以种种理由推诿,历时近两年,讨要未果。无奈之下,孙某某等人将李某某、聊城市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告上法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约定所附条件,是指在合同中特别约定一定的条件,以条件成就与否作为合同效力发生的根据。该条件必须是将来发生的、不确定的、约定的、合法的事实。政府机关对有关事项或者合同审批或者批准的权限和职责,源于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属于当事人约定的范畴。当事人将上述权限和职责约定为合同所附条件,不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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