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高速公路具有明确的管理规范,为了确保安全,只允许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那么一群羊跑上了高速公路,被车辆撞死,损失由谁来承担呢?近日,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侵权责任纠纷案件。
□ 本报记者 赵红旗□ 本报通讯员 孔超上街买菜途中,就能补换居民身份证和机动车驾驶证,还能处理机动车违法。如今,这在河南省新蔡县...
民主与法制网讯(记者 张丽娥 通讯员 蔡思铭 张毅涛)为严厉整治驾驶非法改装机动车飙车“炸街”等现象,最大限度消除交通安全隐患,净...
□ 本报记者 章宁旦加强琴澳一体化立体交通体系建设,推进交通基础设施互联互通;推动全面提升通关便利化水平,支持符合条件的澳门机动车...
经查,张某曾于2019年12月取得过机动车驾驶证,但2020年3月,其因交通肇事逃逸,被扬中市公安局处以驾驶证实习期计12分、驾驶证被强制注销的行政处罚。
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行为人持有的所有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对行政执法与司法裁判存在适用法律不一致的共性问题,可以采取个案监督和类案监督相结合的方式,在监督纠正个案的同时,推动有关机关统一执法司法标准,保障法律正确统一实施。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以下三种情形造成的道路交通事故,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垫付责任,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即:(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机动车驾驶人肇事逃逸未包括在上述条款范围内,不应适用该规定予以处理。
在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及保险条款释义中,没有对机动车的认定标准作出规定的情况下,基于轻便摩托车生产厂家产品说明书、产品检验合格证(均显示该车为助力车)的误导,以及被保险人客观上无法取得机动车号牌的事实,作出案涉车辆不属于保险人免责条款中所规定的机动车之解释,符合一个普通车辆购买人及使用人的认知标准,应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
根据机动车辆保险合同的约定,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中的“第三者”,是指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人以外的,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保险车辆下的受害者;车上人员责任险中的“车上人员”,是指发生意外事故时身处保险车辆之上的人员。据此,判断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而受害的人属于“第三者”还是属于“车上人员”,必须以该人在事故发生当时这一特定的时间是否身处保险车辆之上为依据,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杜洋非法改装的机动车在路上呼啸而过,刺耳的发动机轰鸣声撕破宁静祥和的夜晚,不仅危害交通安全,还严重干扰到广大群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