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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号擅用网络图片,警惕侵犯著作权!

被告某商业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上发布了一篇关于情人节的文章,文内使用了原告某科技公司的美术作品“××汪星人”。看到辛苦创作的美术作品被他人随意使用,原告某科技公司遂在当地版权局进行了版权登记,将该商业公司的侵权行为进行了证据固定,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1万元。被告某商业公司这才意识到自身行为构成了侵权,但辩称并非故意为之,原告要求赔偿金额过高。双方各执一词,僵持不下。

悔拍破产公司债权 法院判决支付差价91万

  参与网拍要理性,拍物并非想退就退,竞拍成功就反悔,这个代价有点“贵”。近日,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破产公司债权被悔拍引...

电影《建国大业》编剧将副导演诉至法院!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在董哲参加的某电影推介典礼上,主持人对其进行了采访和介绍,并使用了“编剧董哲”“《建国大业》主笔”等表述,然而,董哲并非《建国大业》编剧,其在主持人的介绍宣传内容与事实情况不符且容易引人产生误解时,应适时更正上述表述错误,但其始终未对此作出任何相反的表示,其行为构成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为“虚拟蝴蝶”插上版权“翅膀”

 一群“虚拟蝴蝶”引发一起侵权纠纷。近日,数字艺术创作者“大悲宇宙”(本名林琨皓)在微博发文,质疑由同济大学创意设计学院副教授张周捷为宝马和英特尔设计的可视化数字“蝶”,称与自己创作的“虚拟蝴蝶”作品高度趋同,涉嫌侵权。对此,张周捷发文否认侵权,称蝴蝶是大自然的产物,也是许多艺术家的创作原型,并非个人专属。

第33696336号“LAB HERCULES”商标异议案打击代理机构恶意抢注、囤积商标行为,规范商标代理行业秩序

 异议人主要理由:被异议人的法定代表人同时是被异议商标的代理机构深圳好牌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   被异议人答辩理由:答辩人主要从事商品的批发销售,并非商标代理机构,未从事任何商标代理服务,不构成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适用主体。

沙启英与塔尼尔生物科技(商丘)有限公司等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八条规定的十五日期间系附不利后果的引导性规定,目的是督促异议人及时主张权利、提高破产程序的效率,并非起诉期限、诉讼时效或除斥期间。该十五日期间届满后,破产程序按债权人会议核查并经人民法院裁定确认的结果继续进行,由此给异议人行使表决权和财产分配等带来的不利后果,由其自行承担,但并不导致异议人实体权利或诉权消灭的法律后果。

大庆市振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大庆市人民政府债务纠纷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的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法人响应政府号召,以向政府书面请示报告并经政府审批同意的形式介入市政建设,政府在不通知法人参加的情况下单方就法人介入市政建设而享有的优惠政策作出决定,法人只能按照政府决定执行的,法人与政府之间并非民法意义上的平等主体关系,双方亦没有就此形成民事合同关系。

荷属安的列斯·东方航运有限公司与中国·澄西船舶修造厂船舶修理合同纠纷案

船舶虽然在修理厂进行修理,但并非全船属于修理厂的修理范围,船员始终保持全编在岗状态。在此情况下发生火灾,船方主张修理厂对火灾损失承担违约责任的,应当对起火点位于船舶修理合同范围之内、修理厂存在不履行合同或者不按约定履行合同的违约行为、火灾损失的存在以及修理厂的违约行为与火灾损失的发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等问题承担举证责任。船方不能就上述问题举证的,人民法院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枣庄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柴里煤矿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青岛保税区华东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案

对合同约定不明而当事人有争议的合同条款,可以根据订立合同的目的等多种解释方法,综合探究当事人的缔约真意。但就目的解释而言,并非只按一方当事人期待实现的合同目的进行解释,而应按照与合同无利害关系的理性第三人通常理解的当事人共同的合同目的进行解释,且目的解释不应导致对他人合法权益的侵犯或与法律法规相冲突。

山东省食品进出口公司、山东山孚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山孚日水有限公司与马达庆、青岛圣克达诚贸易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上,一种利益应受保护并不构成该利益的受损方获得民事救济的充分条件。商业机会虽然作为一种可以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法益,但本身并非一种法定权利,而且交易的达成并非完全取决于单方意愿而需要交易双方的合意,因此,他人可以自由参与竞争来争夺交易机会。竞争对手之间彼此进行商业机会的争夺是竞争的常态,也是市场竞争所鼓励和提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