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陈建华 甘兆扬)近日,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结合党史学习教育和“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以释法调处的方式,促使一起合伙协议纠纷庭前撤诉,取得良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今年3月,朱某与徐某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双方各占50%股份,共同投资承包90余亩水塘养鱼。协议签订后,由于双方在经营等问题上产生矛盾,朱某对徐某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双方《合作协议》,同时请求判令徐某返还其鱼苗款、饲料款、承包费等共计2.24万元。
徐某向法院出具答辩状并提交了其个人出资的相关证据。贵溪法院志光法庭受理起诉后,立即开展调处工作,承办法官在依法核实案情的基础上,多次组织双方进行协商和调解。针对双方意见分歧较大的情况,承办法官耐心阐释合伙关系相关法律规定,在法律框架内主持商讨解决方案,全力调和双方矛盾。
经过承办法官释法调处,双方在开庭前达成调解协议:两人解除《合作协议》,鱼塘内现有的鱼归徐某所有,朱某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纠纷一次性了结。朱某撤诉,纠纷得到稳妥化解。
今年3月以来,贵溪法院根据党史学习教育和“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要求,将群众“急难愁盼”问题作为发力点,持续优化强化基层法庭职能作用,切实利用法院工作为辖区群众排忧解难,不断提升群众认可度和满意度,助推党史学习教育和“我为群众办实事”活动走深走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