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李凤玲 吴玉婷)近日,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故意毁坏财物案,被告人陈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2021年1月8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陈某在进贤县某镇大道上,无故持路边垃圾桶打砸受害人吴某停在路边的黑色奔驰牌小轿车、李某停在路边的黑色奥迪牌小轿车,致两辆汽车受损,后被受害人吴某发现并抓获,吴某随即报警。经进贤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二车损失共计人民币 8930 元。2021年1月11日,进贤县公安局聘请江西省精神病学司法鉴定所对陈某刑事责任能力进行鉴定,鉴定意见认定:陈某患精神分裂症,案发时处于疾病缓解不全期,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部分受损,评定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2021年1月8日,被告人陈某在进贤县某镇被民警抓获归案。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故意损坏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893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患精神分裂症,案发时处于疾病缓解不全期,案发时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部分受损,评定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陈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据相关法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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