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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以抢劫的方式报复第三者如何定性

【案情】 李某因怀疑妻子张某与前男友杨某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遂以QQ女网友的身份与杨某保持联系,调查情况并伺机报复杨某。做好准...

    【案情】

    李某因怀疑妻子张某与前男友杨某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遂以QQ女网友的身份与杨某保持联系,调查情况并伺机报复杨某。做好准备后,李某在网上约好与杨某见面的时间和地点,并找来堂弟李某甲为自己壮胆。两人带上准备好的铁锤和玩具枪,戴着头盔来到约定地点。在看到杨某后,李某便让李某甲在路边看人,自己手持铁锤,戴上头盔靠近杨某,威胁说“别动,抢劫”。杨某被迫将钱和手机交给李某,随后李某又让杨某蹲下,将其脖子上的金项链夺走,并用杨某衣服上的帽子遮住其头部,用铁锤向杨某的颈部和后脑勺部位敲击,将杨某击倒在地后伙同李某甲逃离现场。

    经鉴定,杨某因外伤致颅骨粉碎性骨折,脑挫裂伤,颅内出血,伤残程度为轻伤一级。

    【分歧】

    对李某和李某甲的行为在法律上如何定性,主要有以下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两被告人犯抢劫罪。两人是在实施抢劫的过程中致人伤残,抢劫罪与故意伤害罪存在吸收竞合关系,该伤害行为并没有超出抢劫罪的犯罪构成内容,应认定为抢劫罪一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两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两人实施的抢劫行为只是为了掩饰对杨某进行人身伤害的意图,因此对其抢劫行为不作刑法评价,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一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两被告人犯抢劫罪、故意伤害罪,应数罪并罚。两人是出于两个故意实施伤害和抢劫两种犯罪行为,因此应实行数罪并罚。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即两被告人犯抢劫罪。理由是:

    1、抢劫罪的构成及量刑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从犯罪构成特征来看,抢劫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其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即不仅侵犯财产所有权,同时也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对公私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看护人或者持有人当场使用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迫使其立即交出财物或者将财物劫走的行为。

    对抢劫罪的量刑,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此外,该条文中还列举了八个加重情形,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焦点是对伤害行为的评价

    从犯罪构成来看,虽然两被告人抢劫只是出于报复而实施故意伤害行为的掩饰,但两人无论出于何种犯罪动机,在主观方面具有把公私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目的,客观方面用暴力的方法强抢手机、钱包和金项链,因此应认定构成抢劫罪。

    本案中,李某等两人虽然主观上目的是进行报复,抢劫只是为了转移视线,以实施抢劫来掩饰其伤害杨某的真正目的。既要伤害杨某,又要给他人造成图财抢劫的假象,均是两人主观上希望实现的结果。但在客观上,李某等两人实施了抢劫的行为,而抢劫行为本身包括了对被害人打击的伤害行为。

    本案不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第二种意见认为两人实施的抢劫行为只是为了掩饰对杨某进行人身伤害的意图,因此对其抢劫行为不作刑法评价,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一罪。没有对两被告人的抢劫行为进行评价,忽视了对犯罪行为进行主客观统一分析定性,是不妥的。第三种意见认为两被告人犯抢劫罪、故意伤害罪,应数罪并罚。是对被告人的同一“伤害”行为进行了两次评价,违背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也不妥。

    综上,本案被告人的主要意图为伤害,抢劫的预谋起因于反侦察动机,但无论出于何种动机,李某和李某甲两人是在实施抢劫的过程中致人伤残,抢劫罪与故意伤害罪存在吸收竞合关系,该伤害行为并没有超出抢劫罪的犯罪构成内容,应认定为抢劫罪一罪。

    (作者单位:江西省黎川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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