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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则案例看智力低下患者婚姻效力的认定

【案情】 智力低下的陈某某与智力正常的许某两人于2008年11月在双方父母包办下办理了结婚登记,双方婚后在一起生活。经司法鉴定,陈...

    【案情】

    智力低下的陈某某与智力正常的许某两人于2008年11月在双方父母包办下办理了结婚登记,双方婚后在一起生活。经司法鉴定,陈某某精神发育迟滞,智力低下,处理事务的能力低下,对恋爱、结婚以及离婚不能理解,智商小于32,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后陈某某的父母王某、陈某向法院申请许某、陈某某两人的婚姻无效。  

    【分歧】

    对许某、陈某某的婚姻效力认定,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许某、陈某某的婚姻关系无效。本案存在我国婚姻法第十条明确规定婚姻无效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的情形,婚姻关系无效。

   第二种意见认为,许某、陈某某的婚姻关系有效。本案不属于我国婚姻法第十条明确规定婚姻无效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的情形,婚姻关系应属有效。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首先,所谓无效婚姻,是指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条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违法婚姻,也就是法律不予承认和保护的婚姻。我国婚姻法第十条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对于第三点何为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母婴保健法》亦给出了明确的规定,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主要包括以下三种疾病:1、指定传染病,包括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等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2、严重遗传性疾病,是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3、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但是在具体的判断中还是需要根据专业医师的意见进行判断。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异常情况的分类指导标准(试行)》第一条的规定,不许结婚的疾病为重症智力低下,前提是婚配双方均患有重症智力低下的疾病。附件3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对精神发育迟滞引起智力低下的的征候群进行了分类:第一类重度智力低下(白痴)。患者智商在25至30以下,相当婴儿智力,不会说话,只能发音,感情反应基于原始本能状态,生活不能自理,无防卫能力。禁止结婚。第二类中度智力低下(痴愚)。智商在25至50,培养教育后只会简单生活用语,词汇贫乏,连贯性差,教育后有简单数的概念和简单劳动,生活半自理,很难进行学习。可以结婚,不能生育。

    本案中,被申请人陈某某的鉴定结论是陈某修订韦氏成人智力量表测验智商<32,符合中度精神发育迟滞诊断标准,依法属于第二类中度智力低下患者,可以结婚但不能生育。

    综上,许某、陈某某的婚姻关系有效。

    (作者单位: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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