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内云梯下面没有缓冲层,学生擅自攀爬跌落受伤,责任如何认定?日前,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一起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案,改判学生自行担责70%。
2021年12月30日,秀山县某职教中心在校学生张某某在上体育课期间,未经老师同意,擅自离开上课的篮球场,来到校内云梯处攀爬。最终张某某手滑不慎摔落至水泥地,造成左胫腓骨下段粉碎性骨折。张某某受伤后,先后两次在秀山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70余天,花费医药费59163.3元,其中医保统筹支付38824.98元。另查明,事发后中国人保财险向张某某支付了意外伤害保险金9611.7元。后经鉴定,张某某构成十级伤残。
张某某受伤后,诉至法院,要求秀山县某职教中心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133463.51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某违反课堂纪律擅自离开导致伤害后果,该后果应当自身承担,遂判决驳回张某某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张某某不服,向重庆四中院提起上诉。
重庆四中院审理后认为,案涉云梯的跌落高度已超过60厘米,下方为坚硬水泥地板,学校未按照国家强制标准铺设着陆缓冲层,秀山县某职教中心具有设施设备管理过错。张某某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没有老师监管情况下,擅自攀爬案涉云梯并坠落,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其自身存在重大过错,依法应当减轻侵权人责任。同时,任课老师未及时发现张某某缺课,也具有一定的管理过错。综上,酌定由秀山县某职教中心承担30%的损害赔偿责任,张某某自行负担70%的责任。遂改判,秀山县某职教中心向张某某支付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4.4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