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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友倒地身亡,共饮人赔不赔?

  导读   党的二十大报告深刻阐明了中国式现代化五个方面的中国特色,其中一个重要方面就是“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相协调的现代化”。...

   导读

  党的二十大报告深刻阐明了中国式现代化五个方面的中国特色,其中一个重要方面就是“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相协调的现代化”。酒文化是中国传统文化重要组成部分,聚餐饮酒既是物质生活的体现,又蕴含着深厚的精神文化内涵。当亲朋好友聚餐饮酒后发生侵权纠纷时,司法裁判的价值导向,事关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相互协调,也关系到人们普遍的社交规范和社交秩序。近日,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侵权纠纷案,对聚餐参与者依法定性并进行责任划分,促进了法理、情理、事理的高度融合,让人民群众切身感受到了公平正义。

  酒后相撞倒地身亡 因赔偿各方争执不下

  2022年3月19日晚上,柳志及妻子冯芳与李山、叶亮、聂勇、郑利一起聚餐。20时30分左右饭毕,6人离开饭店。柳志醉酒后摇摇晃晃在前走,聂勇紧随其后,柳志突然身体倾斜与聂勇相撞,致聂勇倒地不起。郑利拨打120急救电话,并与李山将聂勇送至医院救治。22时许,河北省涿鹿县人民医院出具《病危/病重通知书》。3月20日,聂勇转院至河北北方学院附属第一医院治疗,诊断结果为闭合性颅脑损伤特重型、脑疝、硬膜下血肿、多发脑挫裂伤、额骨骨折等。2022年4月1日,聂勇死亡。

  聂勇亲属林敏等4人因赔偿问题诉至法院,要求柳志等5人赔偿医疗费等费用共计1452510.55元的70%,计款1016757.39元。

  柳志、冯芳辩称,柳志为答谢朋友回请李山、郑利而组织饭局,并没有邀请聂勇,聂勇随其朋友李山一起前来聚餐。聂勇摔倒死亡属于意外事件,柳志等人均不存在过错。聂勇在没有被邀请的情况下参加饭局,在柳志醉酒情况下,仍然邀请大家接着去唱歌喝酒,柳志拒绝后继续纠缠并在背后进行拉拽。聂勇对可能存在的摔倒风险是可以预见的,聂勇存在重大过错。冯芳未饮酒也未劝酒,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李山、郑利辩称,该事件为意外事件。柳志请客吃饭行为及饮酒行为系好意施惠,聚餐参与人在共同聚餐中无过错,无劝酒行为,对饮酒产生的相关后果不承担责任。同时,已尽到同酒桌人的扶助义务,不应对聂勇死亡结果承担赔偿责任。

  叶亮辩称,医院诊断证明证实聂勇是因外力致伤死亡,而非饮酒致伤死亡,或者饮酒后从事危险行为致伤死亡。叶亮未饮酒也未劝酒,在饭局中未实施引发聂勇产生危险的行为,不负有救助义务,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撞人者不服担责判决 上诉称属意外事件

  一审法院认为,聂勇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应当对自身及柳志饮酒后的状态、判断和控制能力有一定认知。现场监控视频显示,柳志酒后身体摇晃无法站稳,有随时倒地风险,但聂勇未预见该风险,未尽到对自身安全的注意义务,也未注意到饮酒后柳志的人身安全风险,其自身存在重大过错,应当对自身的伤亡后果承担主要过错责任;柳志饮酒后身体倾倒与聂勇相撞致聂死亡,应当承担次要过错责任;冯芳、李山、郑利、叶亮作为饭局参与者,在聂勇倒地后进行了相应的救助,送医院抢救并通知家属,已经尽到适当照顾义务。聂勇的死亡结果系柳志的行为所致,与冯芳、李山、郑利、叶亮的行为无直接因果关系。聚餐人在聂勇摔倒后给予相应救助,已经尽到适当照顾责任。综上,判决柳志赔偿聂勇亲属林敏等4人医疗费等费用1314765.26元的30%,计394429.58元;驳回林敏等4人要求冯芳、李山、郑利、叶亮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柳志不服,提出上诉,理由是:一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聂勇拉拽柳志致使柳志身体失去平衡后仰倒地。柳志的行为不具有违法性,柳志在主观方面不存在过错,聂勇死亡纯属意外事件。聂勇未尸检,无法证明死亡与摔倒存在因果关系。故请求判决柳志不承担责任或将案件发回重审。

  二审定性划分责任 积极维护生命权益

  二审中,李山提出柳志未就其他人的责任提出上诉,林敏等4人也未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不应就李山、郑利、叶亮、冯芳的赔偿责任作为审查范围。郑利、冯芳同意李山意见。二审庭审当庭播放了监控录像,不能认定聂勇拉拽柳志行为。同时查明,事发当日中午,柳志、郑利、李山共同饮酒。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有6项:

  第一、关于饮酒者及参与者的责任是否属于二审审理范围。二审并非仅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及法律理由进行审查,而是要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柳志上诉时请求自己不承担责任,具体到由谁并怎样承担责任,属于“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范围,属于“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范围。

  第二、关于柳志的行为与聂勇死亡结果的因果关系问题。聂勇与柳志碰撞倒地后被送医救治。结合聂勇倒地行为和诊断结果,可以推定聂勇死亡结果与聂勇和柳志碰撞倒地具有直接因果关系。

  第三、关于共同饮酒者是否承担赔偿责任问题。柳志、郑利、李山于事发当日中午已饮酒。饮酒人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完全具有事理识别能力,应当明知过量饮酒的危害性和危险性。共同饮酒者共同导致了潜在的安全风险,并未尽到安全保护义务,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过失,具有一定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关于未劝酒也未饮酒的聚餐参与者是否承担赔偿责任问题。叶亮、冯芳并未饮酒、劝酒,并不是安全风险的引起者、制造者。叶亮、冯芳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关于当事人责任比例划分及承担数额问题。一审法院认定聂勇存在重大过错承担70%的主要责任合情合理合法。考虑到柳志、李山、郑利对损害结果发生的原因力、责任度,柳志作为共同饮酒人缺乏自身保护直接与聂勇发生碰撞,李山和郑利未尽到照顾保护义务,柳志应当承担大部分责任(22%),李山、郑利应当承担小部分责任(各4%)。

  第六、关于当事人是否承担连带责任问题。本案中的饮酒人未尽到相应的注意和照顾义务,存在共同过失,构成共同侵权,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所述,二审法院判决:柳志赔偿林敏等4人医疗费等费用291888.4元;李山和郑利分别赔偿53070.6元;柳志、李山、郑利互负连带赔偿责任;驳回林敏等4人其他诉讼请求。

  ■裁判解析

  未制造风险不承担责任的法律底线

  首先,司法裁判的价值导向在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相协调发展进程中,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酒文化是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内容,在饮酒过程中侵权事件的司法应对与裁判,要充分考虑道德和法律层面的因素,充分考虑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需求,充分考虑“文明、和谐、友善”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在要求。

  第二,过错责任原则是民事侵权行为归责体系的基础原则。只有在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才能适用无过错归责原则。民法典规定,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在人们普遍思维中,过量饮酒可能造成伤害,这是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应当具有的认知。共同饮酒人是伤害风险或危险的共同制造者,在饮酒后应当负有照顾、扶助、护送等安全保障义务。未尽到义务的,则产生过错责任。但是,未饮酒也未劝酒的聚餐参与者对损害的发生是否有过错,有不同观点。有观点认为,不论是否饮酒劝酒,都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一旦有损害结果发生,就需要承担责任。本案观点是:未饮酒未劝酒的参与者,没有制造饮酒风险,如果要求未饮酒未劝酒者承担他人饮酒可能发生的损害结果,显然过于苛刻,势必加重参与聚餐者的心理负担,势必过分限制人们的用餐自由,从而突破普遍的交往底线和破坏正常的交往秩序。当然,面对危险来临的时候,未饮酒未劝酒者的积极或消极行为,只是不能在法律层面上赋予责任和义务,而应在道德范畴予以评价。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如果扩大法律调整范畴,无疑会限缩道德调整范畴,一定程度上会影响社会文明层次。严格遵守未制造风险理应不担赔偿责任的法律底线,尽可能由道德范畴调整并适当限缩法律调整范畴,本身就是社会治理良性发展需求,也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发展进步的重要体现。

  严格遵守未制造风险理应不担赔偿责任的法律底线的另外之义,就是要让制造风险者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在柳志上诉请求自己不承担责任、其他诉讼参与人未上诉的情况下的责任划分,直接关乎二审程序的价值取向和功能定位。此案的终审司法裁判,既尊重了当事人处分权,确保法律严肃性,又对错误进行了纠正,让当事人切身感受到了公平正义。

  ■专家点评

  为“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相协调”贡献司法智慧和力量

  河北北方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任亮

  人的生命只有一次。当面对失去生命的时候,人们的内心道德和社会的法律规范共同驱动着人性向美和向善。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依法保护生命权利,在法律层面上赋予责任和义务的同时,积极通过审理范围、因果关系、连带责任承担及比例等司法价值判断,向全社会传导和辐射司法规则与理念,努力在“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相协调”的中国式现代化建设中、在“丰富人民精神世界”过程中充分彰显司法智慧和力量。

  党的二十大报告深刻阐明了中国式现代化五个方面的中国特色,其中一个重要方面就是“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相协调的现代化”。在司法服务保障“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相协调”过程中,要充分发挥道德和法律社会治理的“车之两轮、鸟之两翼”作用。在全面依法治国的进程中,在“丰富人民精神世界”的现实需求中,一定要为道德约束领域“留白”,一定要为“德治”预留管控空间。本案对共同饮酒者科以法律责任,对未饮酒未劝酒者交由道德约束,切中了社会治理实质内涵,完全符合社会治理路径和方向。

  在司法服务保障“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相协调”过程中,要高度重视法律对道德的促进作用。本案判决由共同饮酒人承担连带责任,目的是要强化对受损人的保护,增强责任主体的照顾和保护意识,敦促危险的共同制造者履行安全注意义务,积极预防危害结果发生。这样的司法裁判导向,对于营造安全、文明、健康的餐饮环境具有重要促进作用,完全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文明、和谐、友善的内在要求。

  在司法服务保障“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相协调”过程中,要注重在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案件中彰显法治智慧和文明导向。小案件蕴含着大道理。近年来,人民法院破解了长期困扰群众的“扶不扶”“劝不劝”“追不追”“救不救”“为不为”“管不管”等法律和道德风险,倡导了正气清风,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到具体案件、融入到现实生活。这个饮酒后伤害案件判决,区分责任,预防风险,可以说为将来类似矛盾纠纷解决提供了有益借鉴。

  在司法服务保障“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相协调”过程中,要积极倡导司法文明价值与导向。文明是互鉴共融的。没有哪一种文明是独立发展的,都需要在文明体系中互相借鉴、融合发展。司法文明既对物质利益予以支配,又对精神利益予以保护,是“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相协调”的重要力量。人民法院结合具体案情明事理、讲道理、说法理,实质是夯实司法文明基础,诠释司法文明内涵。饮酒后伤害案件所折射的司法文明理念,对包含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餐饮文化具有深远影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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