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经营不善,公司厂房多次转手
黄某、俞某夫妇分别为金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在公司经营期间,公司多次向某投资公司借贷,某投资公司以员工即樊某、李某等人名义出借。 2013年6月9日,金某公司购买了某工业厂区厂房。2013年7月9日,金某公司以上述厂房为抵押物,黄某、俞某作为保证人,向某银行申请了融资贷款。 2015年,因无力偿还某投资公司的借款,俞某将上述厂房交给樊某出租抵偿债务。 2015年,金某公司因经营不善倒闭。某银行遂将金某公司、黄某、俞某诉至福田法院要求其偿还债务。福田法院依法作出民事判决,确定金某公司应偿还某银行借款本金14369148.23元及利息等费用;某银行有权就处置涉案抵押财产金某公司名下厂房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因金某公司、黄某、俞某未按生效民事判决履行还款义务,某银行向福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福田法院于2017年11月10日向金某公司名下厂房发出搬出公告。 眼看俞某交付抵债的厂房将要被拍卖,樊某为阻却法院执行,于2017年11月27日向福田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谎称其于2013年6月30日就与金某公司签订了《深圳市房屋租赁合同书》,并以“买卖不破租赁”、“承租人依法享有优先购买权”等为由,请求法院中止对涉案厂房的强制迁出,并确认其对涉案厂房享有租赁权及优先购买权。 福田法院在审理执行异议案过程中,经相关机构鉴定,樊某所提交的2013年6月30日签订的《深圳市房屋租赁合同书》《深圳市房屋租赁安全管理责任书》中“金某公司”公章印文与该公司在公安机关备案的公章印文不是出自同一枚印章。樊某与金某公司在2013年6月30日时对涉案厂房并无租赁关系。据此,福田法院依法裁定驳回了樊某提出的执行异议申请。 2018年4月25日,樊某不服执行异议裁定,向福田法院提起案外人异议之诉。福田法院经审理后,依法驳回了樊某的诉讼请求。2019年5月13日,樊某不服一审判决,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1年12月13日,樊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后,基本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樊某因涉嫌犯虚假诉讼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2022年5月13日,樊某家属与被害单位达成和解,并取得谅解。 公诉机关认为樊某通过捏造的租赁合同,虚构租赁关系,致使法院开庭审理,并试图骗取对涉案厂房处置的优先权等法院判决文书,导致强制执行被拖延,申请执行人的抵押债权无法实现,且妨害司法秩序,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审理
福田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樊某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并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虚假诉讼罪,应依法予以惩罚。樊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自动到案后基本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可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已经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综上福田法院判决:樊某犯虚假诉讼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本案宣判后,被告人未提起上诉。目前本案判决已生效。 虑假诉讼是不诚信诉讼行为的集中体现,法律和诉讼都不是儿戏,对于虚假诉讼行为,情节严重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需追究刑事责任,社会大众务必引以为戒,诚信参加诉讼,切不可铤而走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