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记者 韩宇 “4年了,我终于能结婚了,感谢检察官。”在辽宁省铁岭市人民检察院的帮助下,王女士被冒名22年的婚姻登记撤销...
2015年11月至2016年4月期间,被告张某奉、赵某辉为种植药材销售获利,未办理相关手续,在重庆市奉节县云雾乡采用挖掘机作业方式,损毁重点公益防护林地118.43亩。2017年4月,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以张某奉、赵某辉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缓刑四年、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各处罚金40万元。该案审理期间,张某奉、赵某辉主动补植树苗,恢复植被。
2018年11月,被告叶某成在位于浙江省遂昌县的国家三级公益林山场中清理枯死松木时,滥伐活松树89株,立木蓄积量为22.9964立方米,折合材积13.798立方米。案发后,叶某成投案自首且认罪认罚。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检察院认为不需要追究其刑事责任,遂于2019年7月作出不起诉决定。
2008年6月至2019年6月期间,被告人歪某在未办理林地占用手续及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将位于云南省澜沧县某村的国有公益林砍伐、围割,用于种植茶树。其非法占用林地10.6亩,砍伐、围割林木142株,造成林地大量毁坏。犯罪后,歪某投案自首。云南省澜沧县人民检察院就其行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当收购者明知其所收购的鱼苗系非法捕捞所得,仍与非法捕捞者建立固定买卖关系,形成完整利益链条,共同损害生态资源的,收购者应与捕捞者对共同实施侵权行为所造成的生态资源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11年1月10日,杨某义(山东省某实业有限公司的出资人及经营管理人)与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古城镇西张王村村民委员会就村内45.21亩集体土地签订租赁合同,用于厂房及其他项目的建设。2017年8月7日,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沾化区国土局)因山东省某实业有限公司、杨某楠(系杨某义之子、山东省某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非法占地作出行政处罚
针对非法捕捞江海洄游珍稀物种的行为,检察机关在刑事打击的同时,应当通过专业评估确定生态资源损失,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违法主体承担水生生物资源损失的赔偿责任,修补受损公益。因异地行政机关疏于监管,导致威胁洄游物种栖息地安全的,通过一体化办案在法律监督中促进法治协同,既“治已病”又“防未病”。
针对新发现的尚未纳入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保护物种名录的野生植物遭受破坏情况,检察机关可通过行政公益诉讼督促行政机关履行法定监管职责;通过与科研机构建立协作机制、召开磋商座谈会,协同多部门形成新发现野生植物保护方案,促进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
广东省台山市位于珠江三角洲西南部,南临南海,海洋资源丰富,拥有中华白海豚省级自然保护区。每逢休渔期,中华白海豚活动更为活跃。在南海海域禁渔期内,廖某某、林某某合谋联系吴某某等多名渔船主至台山市川岛周边海域使用捕蟹笼非法捕捞共计37.1292万斤,价值1191.6656万元的水产品。
王某某、韩某在禁渔期期间,驾驶渔船至辽宁省盖州市渤海海域禁渔区域,使用陷阱类网具非法捕捞八爪鱼11000斤,经盖州市发展和改革局认定八爪鱼价值1503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