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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经营者销售未标明生产日期的预包装食品,应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彭某某诉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

原告彭某某在被告某电子商务公司开立的网络商铺购买了4份“XX压力瘦身糖果”(每份为2盒60粒),共计支付货款1475.60元后,该商铺通过快递向彭某送达货物。彭某某收到上述货物并食用部分后发现,商品包装盒上虽然注明:保质期24个月;生产商某纤瘦有限公司;生产地址XX省XX市XX区XXX号;生产日期见喷码,但是产品包装上均无相关生产日期的喷码标识,亦未查询到生产商的相关信息。

2023年前11个月检察机关办理新兴业态治理未成年人保护检察公益诉讼案件360件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董凡超记者2月21日从最高人民检察院获悉,2023年前11个月,全国检察机关立足法律监督职能,办理新兴业态治理未成年人...

去年前11个月检察机关办理新兴业态治理未成年人保护检察公益诉讼案件360件

本报北京2月22日讯 记者董凡超 记者今天从最高人民检察院获悉,2023年前11个月,全国检察机关立足法律监督职能,办理新兴业态治理未成年...

界定保理合同清偿顺位

2016年6月15日,某金投公司与某住建公司、某置业公司签署《工程保理合同》,约定某金投公司以1.99亿元受让某住建公司对某置业公司享有的工程款,保理期限60个月,应收账款回收款由某置业公司每三个月支付一次,某住建公司承担应收账款的回购义务并支付了保证金298.5万元。

明确未约定保证方式为一般保证

2021年5月22日,朱某葆为资金周转向谢某湧借款30万元,谢某湧于当日向朱某葆转账。同日,双方签订《借据》,约定借款金额为30万元,借款期限为2个月。施某文在《借据》担保人处签字捺印,但未约定保证方式。借款期限届满后,朱某葆仅还款14.6万元。谢某湧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朱某葆偿还剩余借款本金15.4万元及逾期利息,施某文作为保证人对朱某葆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引入专业机构,探索家庭教育指导新模式

林某是中等职业学校学生,案发时未满18周岁,父母经营个体商户。某日凌晨,林某伙同他人盗窃商铺,共窃得香烟70多条、电子烟烟弹20多盒及现金1600元,盗窃后进行销赃。后林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赃退赔。检察院提起公诉,指控林某犯盗窃罪。林某在审判时年满18岁,法院作出刑事判决,认定林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1000元。

2024年春节网络环境整治专项行动开展

  新华社北京1月29日电 记者29日从中央网信办获悉,为营造喜庆祥和的春节网上氛围,中央网信办即日起开展为期1个月的“清朗·2024年春节...

齐河打掉一个养老诈骗团伙

12月6日,随着最后一名犯罪嫌疑人在河南邓州落网,山东省齐河县公安局历时3个月缜密侦查,成功侦破一起欺骗老年人高价购买药品和保健品案。...

守好校园食品安全底线

□ 法治时评□ 林楠特近日,国务院食安办联合教育、公安、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为期6个月的校园食品安全排查整治...

吉林昌邑打掉盗伐林木团伙

经过近8个月的连续工作,吉林省吉林市公安局昌邑分局近日打掉一个盗伐、滥伐林木犯罪团伙,抓获犯罪嫌疑人10名。今年5月,昌邑分局森林警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