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审结了五芳斋公司与苏蟹阁公司、赢礼公司之间的商标权纠纷案,认定苏蟹阁公司、赢礼公司将来源于五芳斋公司的散装粽子分装入与五芳斋公司正品礼盒近似的涉案礼盒中对外销售,构成商标侵权。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最终维持了此前的一审判决,即两家公司共同赔偿五芳斋公司3万元。
明明自己拥有获准注册的商标,但在实际使用中通过加粗、放大、变形等方式改变该商标的显著特征,如果造成与他人在先知名商标近似,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的,同样构成侵犯商标权。山东省临沂市的一家企业便因在自家生产、销售的太阳能产品上,将自己拥有的“皇咀”商标变形使用而引发诉讼。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审理的一起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因涉及驰名商标认定及高额判赔,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在该案中,法院结合在案证据,认定华润怡宝饮料(中国)有限公司(下称华润怡宝公司)拥有的“怡寶”“C'estbon”两项商标构成相关公众所熟知的驰名商标。上海洁士宝日化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洁士宝公司)在化妆品的经营、宣传上突出使用“怡宝”“C'estbon”等标识,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
浙江省一家商标代理机构因在字号及经营活动中使用“百度”字样,被认定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在法院一审判决其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及合理维权费用10万元后,其因未上诉亦未按时履行判决,日前被法院强制执行,引发业内广泛关注。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起诉广州海珠区宝一岛眼镜店商标侵权案作出二审判决,认定宝一岛眼镜店在其招牌及配镜单等处使用“宝岛眼镜”等字样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须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维持了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
近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公开审理的一起侵犯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引发了广泛关注。在该案中,法院认定杭州某科技公司作为某NFT数字作品交易服务平台的运营方,未尽到审查注意义务,存在主观过错,构成帮助侵权,判决该公司立即删除涉案平台上发布的“胖虎打疫苗”NFT数字作品,并赔偿奇策公司经济损失与合理费用合计4000元。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在董哲参加的某电影推介典礼上,主持人对其进行了采访和介绍,并使用了“编剧董哲”“《建国大业》主笔”等表述,然而,董哲并非《建国大业》编剧,其在主持人的介绍宣传内容与事实情况不符且容易引人产生误解时,应适时更正上述表述错误,但其始终未对此作出任何相反的表示,其行为构成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近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审理了一起因蛋糕模型擅用动漫卡通形象而引发的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在该案中,天津一公司未经许可在展销的蛋糕模型上使用“光头强”“熊大”“熊二”等卡通形象饰品摆件,被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认定构成著作权侵权,判令其停止侵权并赔偿著作权人3.4万元。
近日,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审结了一起涉热门游戏《昆仑墟》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责令侵权方停止侵权,并认定其构成举证妨碍,将一审法院作出的150万判赔额提高至500万元。该案因涉及改编权控制范围与举证妨碍的认定,以及高额判赔而受到广泛关注。
近日,就腾讯视频诉抖音侵犯电视剧《北上广依然相信爱情》网络版权一案,杭州互联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杭州互联网法院认为,抖音对于用户上传的视频没有事先审查义务,但对部分侵权视频存在一定过错,构成帮助侵权,不适用惩罚性赔偿,责令抖音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杭州腾讯魔方软件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