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利益” 的搜索结果,共36条

泰山石膏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万佳建材有限公司、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争议行政纠纷案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判断有关标志是否构成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时,应当考虑该标志或者其构成要素是否可能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如果某标志具有宗教含义,则无论相关公众是否能够普遍认知、该标志是否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即通常可以认为该标志的注册有害于宗教感情

赵淑华与沈阳皇朝万鑫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沈阳中一万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消防安全事关人身、财产安全,属于社会公共利益,确保建筑物消防安全是建设单位的法定义务。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购房人一般不具有检测所购房屋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规定的能力,难以适用一般商品买卖合同在标的物交付后买受人应当及时检验产品质量的规则。

丰宁长阁矿业有限公司与北京铁路局物权保护纠纷案

建设单位与矿业权人达成压覆矿产补偿意向,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了压覆审批手续,则其压覆矿产的行为不具违法性,主观上亦不存在过错,不构成侵权。矿业权人因矿产被压覆所受损失可以依法得到补偿。建设项目因公共利益压覆矿产的,建设单位应补偿矿业权人被压覆资 源储量在压覆时市场条件下所应缴价款,以及所压覆的矿区分担的勘查投资、已建的开采设施投入和搬迁相应设施等直接损失。

饶国礼与江西省监狱管理局物资供应站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违反行政规章一般不影响合同效力,但违反行政规章签订租赁合同,约定将经鉴定机构鉴定存在严重结构隐患,或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应当尽快拆除的危房出租用于经营酒店,危及不特定公众人身及财产安全的,属于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应当依法认定租赁合同无效,按照合同双方的过错大小确定各自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梅州市梅江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江南信用社诉罗苑玲储蓄合同纠纷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规定,所谓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仅是针对特定主体的对内管理行为、不涉及公共利益的规定,不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违反该规定不能导致合同无效。

·最高检:为服务保障中国式现代化作出新的检察贡献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张昊党的二十大报告专门强调“完善公益诉讼制度”。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和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

最高院规范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案法律适用

为正确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依法保护信息网络传播权,促进信息网络产业健康发展,维护公共利益,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结...

老教授诉知网获赔,知识服务不能成为侵权“挡箭牌”

  不能让“知识服务”成为企业长期违法侵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挡箭牌”。   89岁退休老教授,100多篇论文被中国知网擅自收录,维权获...

浙江绍兴3人虚假陈述干扰司法鉴定被开罚单

  任某某等3人在农贸市场拆迁过程中,以虚假陈述的手段虚增承包费金额,企图使人民法院作出错误裁判,侵害农贸市场公共利益。近日,浙江...

非遗商标引发公共利益与私权保护之争

原标题:非遗商标引发公共利益与私权保护之争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下称最高院)就“汤瓶八诊”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作出最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