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

当前位置:首页 > 法治资讯 > 知产速递 > 商业秘密

“思克公司诉兰光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 - 商业秘密及不正当竞争

“思克公司诉兰光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 案情:济南思克测试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思克公司”)与济南兰光机电技术有限公司(以下...

“思克公司诉兰光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

案情:

济南思克测试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思克公司”)与济南兰光机电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光公司”)均为测试仪器仪表的生产企业。2017年8月23日,兰光公司以思克公司涉嫌侵害其实用新型专利向法院申请诉前证据保全,并于2017年9月4日在案外人山东罗欣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罗欣公司”)处,对思克公司生产的GTR-7001气体透过率测试仪进行证据保全。思克公司认为兰光公司系恶意诉讼,其目的是利用诉讼保全程序非法获取思克公司的技术秘密,故于2019年7月16日诉至法院。


思克公司为证明其为涉案技术秘密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提交了《公司保密管理制度》《劳动合同》《企业与员工保密协议》《竞业限制协议》《合作保密协议》,罗欣公司与思克公司签订的《设备购销合同书》及产品上“私拆担保无效”“品质保证撕毁无效”的防拆标签。《设备购销合同书》约定需方有义务确保供方货物的技术机密信息安全,所有技术机密信息不得提供给任何第三方。技术机密信息包括:产品图片、部件材质、部件型号、软件图片、软件试验模式、软件操作、液晶显示、说明书、装箱单等供方提供的所有产品及资料。

兰光公司主张其调查取证系合法行为,因GTR-7001气体透过率测试仪的夹紧结构为由表面向里延伸的结构,而非全部裸露在外,因此必须将设备拆卸,才能完整地进行取证。


一审判决:

本案的GTR-7001气体透过率测试仪系公开销售的产品,如果该产品承载了思克公司的技术秘密,思克公司在其售出的产品上应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以防技术被他人获取。然而,根据思克公司的主张及举证,思克公司对于其售出的产品采取的保密措施为设备购销合同及防拆标签。该设备购销合同并未限制购买方对该设备进行转让,亦未要求购买方对该设备采取防盗或专人使用、产品废弃后的处理方式等专业的保密措施。GTR-7001气体透过率测试仪流入市场后,其承载的技术即可轻易为人所获取。因此,思克公司未能对其主张的技术信息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该信息不构成商业秘密。


二审判决:

思克公司对其主张保护的涉案技术秘密是否采取了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相应保密措施”,应根据思克公司主张保护的涉案技术秘密及其载体的性质,综合审查。GTR-7001气体透过率测试仪是市场中流通的产品,思克公司所采取的“对内保密措施”,如与员工签署包含保密条款的《劳动合同》与《企业与员工保密协议》,制定并施行《公司保密管理制度》等,因脱离涉案技术秘密的载体与其主张保护的涉案技术秘密不具有对应性。而思克公司所采取的“对外保密措施”,本案中主要是与客户公司签订包含保密条款的《设备购销合同》以及产品上的防拆标签,上述两项保密措施或仅具有约束合同相对人的效力,不具有约束不特定第三人的效力,或未体现出思克公司的保密意愿。因此,思克公司的“对外保密措施”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相应保密措施”。


此外,鉴于涉案技术秘密载体属于外部性载体,思克公司为实现其保密目的所采取的保密措施,应能对抗不特定第三人通过反向工程获取其技术秘密。此种对抗至少可依靠两种方式实现:一是根据技术秘密本身的性质,他人即使拆解了载有技术秘密的产品,亦无法通过分析获知该技术秘密;二是采取物理上的保密措施,以对抗他人的反向工程,如采取一体化结构,拆解将破坏技术秘密等。综合审查全案现有证据,二审法院认定思克公司未采取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相应保密措施”,思克公司主张保护的涉案技术秘密因缺乏“相应保密措施”而不能成立。



文章来源于“知产力”

版权申明:我们尊重原创。部分文章和图片来于网络和网友推荐,如未署名,系检索无法确定原作者,版权归原作者。原作者可随时联系我们予以署名更正,或做删除。



文章评论

表情

共 0 条评论,查看全部
  • 这篇文章还没有收到评论,赶紧来抢沙发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