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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一商业秘密侵权案一审宣判,6名跳槽人员均获刑 - 商业秘密及不正当竞争

宁波一商业秘密侵权案一审宣判,6名跳槽人员均获刑 上市公司核心管理人员及技术团队共六人受高薪利诱先后“跳槽”,并以原公司技...

宁波一商业秘密侵权案一审宣判,6名跳槽人员均获刑

    上市公司核心管理人员及技术团队共六人受高薪利诱先后“跳槽”,并以原公司技术秘密为基础在新公司启动类似项目论证工作。9月3日下午,宁波市鄞州区法院通过远程视频的方式对上述六被告人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作出一审宣判,6名被告人分别获刑二年三个月至四年二个月不等,并处相应罚金。

    庭审现场宁波博威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4年,主营有色合金材料等产品的设计、开发、制造、加工、销售。博威公司自主研发了共计11项铜合金技术,上述技术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通过保密协议、企业管理规章制度等方式采取了保密措施。被告单位浙江某材料有限公司(另案处理)成立于2019年3月,其法定代表人(另案处理)为减少研发成本投入、快速投产高产能的铜合金项目,自2019年4月起,通过高薪利诱的方式,先后招募博威公司的核心管理人员翁某、技术人员王某、苏某、黄某、刘某、廖某等六人入职其公司,组建铜合金高强项目组,借此利用博威公司的技术资料复制铜合金生产线。

    上述六人分工配合,用擅自从博威公司带出的技术资料为基础,以不正当手段相互复制、使用、共享博威公司的技术信息,在新公司启动了类似铜合金项目的论证、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拟定、生产线布局规划、设备考察等筹备工作,完成了可行性报告。期间,翁某担任新公司总裁,负责项目组总体工作,王某担任项目组组长,组织领导廖某等四人开展相关工作。

    经评估,博威公司所主张的各项铜合金技术虚拟许可价值合计1.69亿余元。

    鄞州法院审理认为:翁某等六被告人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造成特别严重后果,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其中,被告人翁某、王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苏某等四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

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翁某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其余四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至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至15万元不等的刑罚。


文章来源于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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