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3年3月9日,原告王红与被告周森(家庭贫困)双方签订赠与合同。合同约定,原告于2013年3月15日赠与被告20000元;2013年10月2日再赠与被告20000元。2013年3月15日,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原告赠与了被告20000元。但2013年5月份,原告公司生产产品不合格导致工厂倒闭,负债累累,经济生活十分困难,现原告向法院主张要求被告退还20000元且之后合同项下的赠款不再履行。
【分歧】
赠与人经济状况显著恶化是否可以撤销赠与?
第一种观点:不能撤销,但是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了。
第二种观点:可以撤销,原告可以向被告主张返还20000元且不再履行之后的赠与义务。
【评析】
笔者赞成第一种观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之规定:“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本案中,被告不存在该款所述三种情形,因此原告无权要求被告返还2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故原告对于原、被告双方合同项下的20000元赠与义务可以不再履行的诉讼请求应该予以支持。
(作者单位:江西省武宁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