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张雪泓近期,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办理了多起利用国际邮递渠道购买“听话水”的案件。其中一起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王...
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服务合同纠纷案,判决某瑜伽馆的实际经营人王先生向孟某退还4300元瑜伽年卡费用。孟某诉称,其自2019年...
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由于租户租赁的房屋室内甲醛超标,致使租户住宿目的无法实现,法院一审判决解除曾...
刘飞与灵通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三个月。后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变更书,将试用期延长三个月。延长三个月届满后,灵通公司以刘飞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刘飞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裁决灵通公司应支付刘飞违法约定试用期赔偿金三万元。灵通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海淀法院经审理,判决灵通公司支付刘飞违法约定试用期赔偿金三万元。
李先生和文女士通过网上相识并发展为恋爱关系,后双方因李先生一方问题分手。在文女士要求下,李先生出具20万元欠条一张并承诺补偿,后李先生未向文女士支付该笔款项,文女士将李先生诉至法院,要求偿还借款20万元及相应利息。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文女士的诉请。
张先生通过快递公司将一瓶某品牌白酒发给康先生。康先生在现场开箱检查发现,酒瓶口有漏液情况,遂拒收退货。张先生向快递公司协商并申诉均未果后,将快递公司诉至法院,要求退还运费99.6元并按保价金额赔付货物损失7500元。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快递公司退还张先生快递费99.6元并赔偿张先生损失2250元。
被附条件不起诉人段某某,案发时16周岁。2021年2月,段某某独自回家途中无故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2021年8月2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受理审查起诉,同年8月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考验期为六个月。2022年3月,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本报讯 记者张雪泓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近日与中关村科学城管理委员会联合举办“服务保障‘硬科技’推进知识产权多元协同治理”主...
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服务合同纠纷案,判决某瑜伽馆的实际经营人王先生向孟某退还4300元瑜伽年卡费用。 孟某诉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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