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6月至2017年9月,张某某在菏泽市某农贸城经营“培华调料品商行”期间,从济南龚某某、吕某某(另案处理)处,通过物流公司以货到付款的方式,低价购买假冒注册商标的“欣和牌”味达美酱油35次,销售到菏泽市多个酒店及学校周边,销售金额人民币119815元。该案提起公诉后,法院以张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60000元。
2019年9月至12月,陈某某在其经营某烟酒店的过程中,伙同其子陈某海,对外销售假冒的“贵州茅台酒”。其中,陈某某、陈某海向任某某销售假冒的“贵州茅台酒”共3840瓶,销售金额192万元;任某某将该批假酒全部销售给冯某某,销售金额364.8万元;冯某某向贾某某销售3240瓶,销售金额972万元;贾某某对外销售1200瓶,销售金额720万元。
被告人王某某于2007年在互联网上注册了个人网站“标准文献网”,将其搜集到的各类国家标准上传到网站上供人下载。2014年开始,王某某通过在“标准文献网”设置“确认付款购买”链接、添加QQ、微信、电话号码等方式销售标准类文件,2018年对网站进行改版,同时开通微信扫码在线支付功能。2014年至2019年期间,王某某通过“标准文献网”网站、个人微信、商户微信、QQ、淘宝等平台非法销售国内标准10558
被告人王某某系青岛市市北区某商行店铺负责人。2018年1月至12月,其购入大量假冒知名品牌的箱包、腰带,在其店铺中对外销售。2018年12月12日,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在其店铺当场查获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20余类700余件,价值660余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曹某山经营山东省某苗木园艺场。原告袁某化经营某水果种植专业合作社,从事葡萄、黄桃、柑橘及其他水果种植、加工、销售等。2020年11月,袁某化为种植“阳光玫瑰”葡萄品种,在网上查看到曹某山发布的“阳光玫瑰”品种葡萄苗信息后,于是通过微信和曹某山取得联系,求购“阳光玫瑰”葡萄苗若干。曹某山明知自己没有“阳光玫瑰”品种葡萄苗的情况下,以假劣葡萄种苗冒充“阳光玫瑰”葡萄苗先后四次以7
2023年1月,福鼎法院立案受理了原告B公司与被告福安市5家母婴乳品店的侵害商标权纠纷系列案。各被告在没有得到原告许可的情况下,在各自经营的店铺内,销售原告已注册过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原告在得知后,将各被告诉至福鼎法院,要求各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立即销毁库存的产品,并要求各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80000元。
2021年3月,被告人王某某在未取得种子经营资质的情况下,将自己种植收获的“希森6号”马铃薯商品薯装袋后冒充“希森6号”马铃薯种薯向陕西省靖边县张某某等农户销售,销售金额共计8.3万余元。张某某等农户共种植129余亩土地。种植后少部分种子没有发芽,部分种子生长过程中出现植株发黄、根部发黑腐烂和地下薯块腐烂现象。
2019年10月至2021年5月期间,被告人王某伙同陈某某在某电商平台上注册8家店铺,销售从他人处购买以及自己生产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冷火”牌、“玉龙”牌灭火器。在共同经营过程中,被告人王某负责假冒灭火器的进货、销售、财务等日常管理工作,被告人陈某某负责装货发货等工作。其中,2019年10月9日至2020年8月31日期间,被告人王某从他人处购买并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冷火”牌、“玉龙”牌灭火器,销售金
为了拿购房佣金,销售人员与购房者约定,让其亲戚在指定平台注册成为这笔买卖的“介绍人”,即可返现。然而购房合同签订后,公司却以违规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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