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是中等职业学校学生,案发时未满18周岁,父母经营个体商户。某日凌晨,林某伙同他人盗窃商铺,共窃得香烟70多条、电子烟烟弹20多盒及现金1600元,盗窃后进行销赃。后林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赃退赔。检察院提起公诉,指控林某犯盗窃罪。林某在审判时年满18岁,法院作出刑事判决,认定林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1000元。
针对物流运输公司利用互联网违法违规为外来入侵物种提供运输服务的情形,检察机关通过制发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加强检疫监管,组织召开检察听证明确整改方案,充分调动“益心为公”志愿者等多方公益力量,共同推动动物运输行业规范发展,合力阻断外来入侵物种通过网络、物流运输传播扩散链条,精准、高效提升防治外来物种入侵防治工作水平。
针对外来物种三裂叶豚草入侵威胁本地生物多样性的情形,检察机关通过实地走访、无人机调查取证方式,精准掌握入侵物种分布生长实际情况,及时制发检察建议,督促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采取有效措施,提早防治整治,同时在全域部署开展专项检察监督,扩大生态环境“保护圈”。
针对外来入侵物种豹纹脂身鲶非法养殖发生外逸,威胁特别生态功能区鱼类生物资源多样性的情形,检察机关通过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磋商和检察建议的方式,督促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属地政府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防止外来物种入侵危害性扩散,有效保护生物多样性安全。
检察机关针对种质资源保护行政监管责任不清、主体不明,导致地方特色农产品品牌灭失风险加大、保护利用不足等问题,开展专项监督活动,厘清相应行政机关法定职责,依法督促相关部门联合履职。办案过程中,积极邀请相关行政机关负责人、专业机构、农业专家等开展走访调查核实、参与听证会,明晰特色农产品发展与保护现状,科学研究并制发诉前检察建议,督促及时整改。依托代表建议与公益诉讼检察建议衔接转化机制,主动向人大报告工
针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野生动物栖息地内违法建设破坏生态环境及生物多样性的问题,检察机关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督促行政机关彻底整改,促进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及生物多样性的综合保护。
针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栖息地生态环境保护问题,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检察公益诉讼督促协同效能,在诉前阶段采取“专题报告+检察建议”的方式引起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有力地督促了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加强中华秋沙鸭栖息地的建设和管理,从而保护珍稀物种和维护生物多样性。
针对银杏等大量古树名木长期遭受病虫害侵袭的情形,检察机关发挥预防性公益诉讼职能,通过益心为公志愿者提供的线索、特邀检察官助理提供专业支持等方式能动履职,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全面履职,采取有效救治措施消除病虫害,做好防治排查,保护古银杏树群及其他古树名木生态安全,以保障生物多样性服务乡村经济建设和旅游事业发展。
针对“益心为公”志愿者云平台提供的黑壳楠种群受到严重破坏的案件线索,检察机关启动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邀请“益心为公”志愿者专家全流程参与办案,充分借助“外脑”智慧,形成办案合力,在保护生物资源多样性的同时进行系统治理,实现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科学有效保护野生植物资源、群众共治共享生态保护红利的办案质效。
针对珍稀树种长期管护不当、行政机关职能不清的问题,省市县检察院分别立案,一体化办案,联合开展公开听证,邀请人民监督员参与办案,合力督促省级行政机关溯源治理、厘清职责,推动市区级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修复生态。对案件中发现的立法空白问题,推动省人大完善地方立法,助推生物多样性保护长效机制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