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全媒记者 蒲晓磊劳动创造幸福,奋斗铸就伟业。工人阶级和工会工作的发展历史,迎来了新的篇章——10月9日,中国工会第十八次全国...
新华社北京10月8日电 题:劳动书写新时代壮丽华章——写在中国工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召开之际新华社记者樊曦、姜琳、周圆金秋十月,在...
劳动权保障及经营权维护是竞业限制应予 以规制的重要内容之一,亦属竞业限制之正当 性之一。
竞业限制调整的通常是以代理为特征的法律关系。劳动权保障、经营权维护 及市场竞争秩序是其规制的主要内容,而规范有效的市场竞争秩序又是劳动权保障、经营 权维护得以实现的保证。
竞业限制尤其是劳动关系中的竞业限制,主要是通过对雇员劳动权的合理限制,实现其对雇主经营权(主 要是指雇主的商业秘密及其他竞争利益)的有效保护。但由于竞业限制之合理性标准向来难以确定,又使其对 雇员之劳动权的不合理限制经常难以避免。对劳动权的该不合理限制,主要表现为经营权与劳动权的冲突。
竞业限制作为保护商业秘密及其他竞争利益的手段,既具有鲜明的正当性亦具有一定局限性。以 合理限制竞争等理论为具体内容的诚信原则,为竞业限制之法理依据。若背离该原则,竞业限制将会造成对人 才流动及劳动权的不合理限制,致人才市场僵化及人力资源浪费乃至危害雇员之生存权及发展权。竞业限制 合理性标准的确定,向来为难以破解之难题,就使实践中对人才流动及劳动权的不合理限制始终难以克服或 避免。
对竞业限制契约的救济,可分为事前救济和事后救济。前者主要是指集体劳动合同,后者则主要是指一般违约救济。契约自由之限制,表现为事实上的限制和法律上的限制。事实上的限制,是指在事实上出现了一些新的契约类型或制度,形成对契约自由的限制(李永军、易军,2009)。集体合同制度,正属于在事实上出现的某一新的契约类型或制度,该契约类型或制度形成了对契约自由之事实上的限制。因此,集体劳动合同既是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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